一般的交通意外,違法的一方〔以下簡稱為「被告人」〕,除了會被刑事檢控,須接受停牌、扣分、罰款,甚至監禁等懲罰外,還有機會被苦主循民事訴訟途徑追究責任。由於《證據條例》(香港法例第八章) 第62(1)條訂明:“在任何民事法律程序中,任何人曾在香港就任何罪行被任何法庭定罪或在任何法庭席前被定罪的事實,接納為證據,以證明該人曾犯該罪行…”因此,倘苦主引用這條法例向被告人以民事程序來追究責任,勝算甚高。
但若果因某些原因被告人在刑事訴訟中,被裁定為無罪或控方因證據不足並未就交通意外的任何一方提出起訴,苦主是否就不能向被告人追究責任呢?答案是:否,因為苦主還可以以「疏忽」為法律基礎向被告人索償。由於民事訴訟的舉證標準只是需要原訴人證明其指控的真確性比起指控失實更有可能,較刑事訴訟的排除一切合理疑點標準為低,因此,即使被告人未因有關意外而被裁定為有刑責,並不表示原訴人一定不能成功循民事途徑向被告人追究責任及索償。換句話說,雖然證據不足以100%證明被告人有罪,但若苦主能證實其指控的真確性多於50%的話,被告人便有責任向原訴人作出賠償。
要證明被告人有疏忽,原訴人必須能夠證明:
1. 被告人在法律上對他有謹慎責任;
2. 被告人違反了該責任;
3. 原訴人因被告人違反了該責任而受到損失及/或傷害;及
4. 該等損失及/或傷害不是超乎預見之外,亦即是原訴人的損失及/或傷害是合理地可預見的。
轉載自香港律師會《法律通識》